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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信息】侯怀伟(3506231976********)

来源: 日期:2024-04-11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29号(个118)《公告》《民事裁定书》《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侯怀伟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29号(个118)《公告》;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29号(个118)之一《民事裁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29号(个118)《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29号(个118)《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受理时间:2023年11月9日

  (五)结案时间:2024年3月27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广州市阅江西路370号广报中心北塔15F

  (三)负责人:欧阳兵

  (四)联系人:徐荣祖;联系电话:15626019676、020-81836088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29号(个118)《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7日决定如下:解除限制侯怀伟消费行为的决定。

  四、重整计划主要内容

  2024年3月2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29号(个118)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侯怀伟重整计划,并终结侯怀伟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侯怀伟重整计划主要内容为:

  (一)债权调整方案。拟将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已初步确认的债权本金以外的其他债权调整为0,暂缓确认债权暂时无法确定本息,故暂不作调整,以债权本金939998.37元作为调整后金额,后续根据裁判文书结果审查确认,已申报债权调整后加上暂缓确认债权本金及未申报债权的债权总额为1322820.13元。

  (二)债务清偿方案。普通债权每月以现金方式清偿,共执行五年合计21期,累计百分百清偿债权本金。

  (三)偿债资金来源与偿债资金归集。债务人偿债资金来源于现有资金及可预期的劳动报酬收入。此外,债务人的妻子愿意共同承担偿还欠款责任,并愿意在重整期间努力提高收入,保证在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后与债务人共同清偿债务并按计划清偿。

  (四)未申报债权的清偿款留存。债务人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还款时间及还款数额执行,属于“未申报债权”记载的还款额度,可先用于偿还“申报确认债权”记载的债权。后续未申报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向管理人申报并获得确认的,将参与债务人清偿计划的后续分配,各债权人每次可获得的受偿款按未清偿债权本金占当次参与分配的债权总额的比例确定。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五年,如在此期限内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则执行期限至实际执行完毕之日。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

  重整计划由侯怀伟负责执行,破产管理人负责协助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侯怀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重整计划要求偿还债务;

  (二)每月15日前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上月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三)需要离开深圳或者居住地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四)本人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五)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

  (六)配合人民法院、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开展监督检查及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i深圳”申报路径:下载或者打开“i深圳”APP→搜索“个人破产”→进入“个人破产信息公开”页面→点击“债务人执行计划重整期间”→进行信息申报。

  相关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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