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31号(个120)《公告》《民事裁定书》《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张良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31号(个120)《公告》;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31号(个120)之一《民事裁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31号(个120)《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31号(个120)《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受理时间:2023年11月10日
(五)结案时间:2024年4月1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二)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515号嘉里中心一座2605室
(三)负责人:张坚键
(四)联系人:郑璐、沈钦;联系电话:18817393713、15021699597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31号(个120)《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日决定如下:解除限制张良消费行为的决定。
四、重整计划主要内容
2024年4月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31号(个120)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张良重整计划,并终结张良重整程序。
张良重整计划主要内容为:
(一)债权调整方案。1.破产费用不予调整,100%清偿。2.普通债权本金金额不予调整,100%清偿。除本金以外,对应债权的利息按照各债权人确认清偿的债权本金的5%计算,并分期清偿(不包括已确认债权利息为0的普通债权,该普通债权人无需清偿任何利息;如普通债权人在本案中经确认的利息金额低于其债权本金的5%,则该债权人仍按照在本案中经确认的利息金额进行清偿)。所有普通债权的剩余利息、罚息、违约金、其他费用等债权均调整为0。
(二)债务清偿方案。债务共分51期清偿:第1期到第50期债务人每期实际应清偿金额为16500元,实际清偿金额合计825000元;第51期实际应清偿金额共9695.43元。债务人按照上述安排清偿完毕后,各债权人合计受偿金额为834695.43元,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达到约76.16%。
(三)偿债资金来源与偿债资金归集。债务人偿债资金来源于其现有货币资金、可预期的劳动报酬收入及可能的预期外的收入,以及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具体以实际提取的金额为准)。
(四)未申报债权的处理方案。如果有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或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本案此前已分配或者执行完毕部分,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其亦不参与重整计划项下后续清偿分配,管理人将告知其在重整程序外自行向债务人依法主张权利。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限。重整计划的执行期为51个月,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开始计算。如重整计划执行期内,债务人能提前达到本重整计划的清偿率,则重整计划提前结束执行,执行期限至实际执行完毕之日。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
重整计划由张良负责执行,破产管理人负责协助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张良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重整计划要求偿还债务;
(二)每月15日前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上月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三)需要离开深圳或者居住地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四)本人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五)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
(六)配合人民法院、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开展监督检查及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i深圳”申报路径:下载或者打开“i深圳”APP→搜索“个人破产”→进入“个人破产信息公开”页面→点击“债务人执行计划重整期间”→进行信息申报。
相关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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