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82、483号(个139、140)《公告》《民事裁定书》《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陆柳青、顾林新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82、483号(个139、140)之二《公告》;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82、483号(个139、140)之二《民事裁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82、483号(个139、140)《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82、483号(个139、140)《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受理时间:2023年12月8日
(五)结案时间:2024年3月29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三区龙井二路3号中粮地产集团中心26楼
(三)负责人:孙康
(四)联系人:孙康、李凤姣;联系电话:13686805220、13534047947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82、483号(个139、140)《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9日决定如下:解除限制陆柳青、顾林新消费行为的决定。
四、重整计划主要内容
2024年3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82、483号(个139、140)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陆柳青、顾林新重整计划,并终结陆柳青、顾林新重整程序。
陆柳青、顾林新重整计划主要内容为:
(一)债权调整方案。陆柳玉、顾凤嫦、顾四妹、赵杰海等4名债权人承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主张权利,重整计划执行期间,4名债权人的债权(债权总额共计247000元)暂不用清偿。普通债权本金573795.27元全额清偿,债权本金以外的债权额调整为 0(除陆柳青同意支付债权人招联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受理费97.69元外)。
(二)债权清偿方案。陆柳青、顾林新每季度以现金方式按债权比例向债权人支付清偿款,执行期限为5年。陆柳青每季度向债权人清偿16500元,顾林新每季度向债权人清偿13500元。5年预计共清偿573892.96元,债权本金清偿率为100%。
(三)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资金来源于债务人陆柳青、顾林新可预期的劳动报酬收入。
(四)偿债资金归集和分配方式。自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次月起,每三个月按债权比例分配一次,直至本金全部清偿完毕止。如发生劳动报酬延迟支付等特殊情况时,可予以相应延迟。债务人有预期外收入的,适时追加分配。
(五)未申报债权的清偿款留存。管理人对未申报债权已作预计债权处理,对于未申报债权所对应的分配额,管理人予以提存。
(六)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5年,若债务人能提前达到本重整方案的清偿率,则本重整方案提前执行完毕,执行期限至实际提前执行完毕之日。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
重整计划由陆柳青、顾林新负责执行,破产管理人负责协助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陆柳青、顾林新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重整计划要求偿还债务;
(二)每月15日前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上月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三)需要离开深圳或者居住地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四)本人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五)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
(六)配合人民法院、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开展监督检查及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i深圳”申报路径:下载或者打开“i深圳”APP→搜索“个人破产”→进入“个人破产信息公开”页面→点击“债务人执行计划重整期间”→进行信息申报。
相关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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