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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信息】龙彬彬(4305251989********)

来源: 日期:2024-05-11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60号(个132)《公告》《民事裁定书》《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龙彬彬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60号(个132)之三《公告》;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60号(个132)之三《民事裁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60号(个132)《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60号(个132)《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受理时间:2023年11月21日

  (五)结案时间:2024年4月26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128号卓越城一期三栋六楼

  (三)负责人:王利海

  (四)联系人:李春秀、黄亮;联系电话:13798341191、15017909696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60号(个132)《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6日决定:解除限制龙彬彬消费行为的决定。

  四、重整计划

  2024年4月2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60号(个132)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龙彬彬个人破产重整计划,并终结龙彬彬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龙彬彬重整计划主要内容为:

  (一)债权调整方案。普通债权本息不作调整,本息100%清偿。

  (二)偿债资金归集和分配方式。每3个月清偿一次,付款日为第3个月的第10日,如遇节假日或工资迟延发放,付款时间可延后7个自然日。

  (三)未申报债权清偿方案。为未申报债权人预留相应偿债资金。如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债权金额高于所预留金额的,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四)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为自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五年内执行完毕。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

  重整计划由龙彬彬负责执行,破产管理人负责协助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龙彬彬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重整计划要求偿还债务;

  (二)每月15日前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上月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三)需要离开深圳或者居住地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四)本人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五)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

  (六)配合人民法院、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开展监督检查及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i深圳”申报路径:下载或者打开“i深圳”APP→搜索“个人破产服务”→进入“个人破产登记申报”页面→点击“执行期申报”→进行信息申报。

  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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