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63号(个133)《公告》《民事裁定书》《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钟显信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63号(个133)《公告》;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63号(个133)之一《民事裁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63号(个133)《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63号(个133)《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受理时间:2023年11月28日
(五)结案时间:2024年4月24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42楼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三)负责人:卢林
(四)联系人:沈晖、陈铖;联系电话:0755-83515666-8136、15019286664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63号(个133)《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4日决定:解除限制钟显信消费行为的决定。
四、重整计划
2024年4月2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63号(个133)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钟显信重整计划,并终结钟显信重整程序。
钟显信重整计划主要内容为:
(一)债权调整方案。债务人对确认的债权总额给予100%清偿。
(二)偿债资金来源及资金归集方式。债务人配偶在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重整时亦出具承诺书,承诺与债务人共同偿还债务。债务人在57个月内以转账方式每个月将偿债资金转账至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每月30日前以转账方式将偿债资金分配至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的57个月。如在此期限内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则执行期限至实际提前执行完毕之日。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
重整计划由钟显信负责执行,破产管理人负责协助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钟显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重整计划要求偿还债务;
(二)每月15日前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上月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三)需要离开深圳或者居住地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四)本人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五)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
(六)配合人民法院、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开展监督检查及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i深圳”申报路径:下载或者打开“i深圳”APP→搜索“个人破产服务”→进入“个人破产登记申报”页面→点击“执行期申报”→进行信息申报。
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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