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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信息】王飞(6104241981********)

来源: 日期:2024-05-17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3破15号(个5)《公告》《民事裁定书》《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王飞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3破15号(个5)《公告》;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3破15号(个5)之二《民事裁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3破15号(个5)《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3破15号(个5)《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受理时间:2024年1月4日

  (五)结案时间:2024年4月29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铜鼓路39号大冲国际中心29楼

  (三)负责人:范文佳

  (四)联系人:范文佳、吴颖;联系电话:18819072382、15019460369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4年4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3破15号(个5)《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决定:解除对王飞采取的限制消费行为措施。

  四、重整计划主要内容

  2024年4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3破15号(个5)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王飞重整计划,并终结王飞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王飞重整计划主要内容为:

  (一)债权调整方案:已审查确认债权本金100%清偿。

  (二)偿债资金归集和分配方式: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后,为方便执行监督工作进行,债务人同意仅使用2张储蓄卡,其中一张储蓄卡为专用偿债账户,另一张用于收入及日常支出,其他储蓄卡资金归拢后在重整计划执行期不再使用,确有必要使用其他储蓄账户的,应说明理由并向管理人报备。债务人将偿债资金支付至债权人账户,首次付款时间为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同时满3月、6月、9月、12月底前支付要求)每次支付时间间隔3个月。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

  重整计划由王飞负责执行,破产管理人负责协助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王飞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重整计划要求偿还债务;

  (二)每月15日前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上月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三)需要离开深圳或者居住地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四)本人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五)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

  (六)配合人民法院、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开展监督检查及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i深圳”申报路径:下载或者打开“i深圳”APP→搜索“个人破产服务”→进入“个人破产登记申报”页面→点击“执行期申报”→进行信息申报。

  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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