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97号(个143)《公告》《民事裁定书》《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郑金茂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97号(个143)之二《公告》;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97号(个143)之二《民事裁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97号(个143)《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受理时间:2023年12月13日
(五)结案时间:2024年4月18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4026号田面城市大厦24楼
(三)负责人:陈燕
(四)联系人:陈燕、臧博文;联系电话:13360061943、13267065602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97号(个143)《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8日决定:解除限制郑金茂消费行为的决定。
四、法院裁定
债务人郑金茂提出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人民法院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相关规定裁定终结郑金茂的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相关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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