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3破162、163号(个29、30)《公告》《民事裁定书》《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陈土华、林上梅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3破162、163号(个29、30)《公告》;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3破162、163号(个29、30)《民事裁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3破162、163号(个29、30)《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受理时间:2024年4月11日
(五)结案时间:2024年6月5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广东铸铭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一组三角湖路83号华隆大厦405室
(三)负责人:骆少文
(四)联系人:李颖妤、叶向明,联系电话:13697729413、13531731766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依据(2024)粤03破162、163号(个29、30)《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5日决定:解除限制陈土华、林上梅消费行为的决定。
四、有关情况及法院裁定
陈土华、林上梅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形成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表决,人民法院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终结陈土华、林上梅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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