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文书和债务人登记申报信息,现就债务人宁廷艳个人破产重整一案有关结案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宁廷艳
(二)案号:(2024)粤03破177号(个34)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受理时间:2024年4月17日
(五)结案时间:2024年8月20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写字楼A座19层
(三)负责人:孙程旭
(四)联系人:黄嘉蕙、雷锦娜;联系电话:18218145100、15210711594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依据(2024)粤03破177号(个34)《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0日决定:解除限制宁廷艳消费行为的决定。
四、重整计划主要内容
2024年8月2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177号(个34)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宁廷艳个人破产重整计划,并终结宁廷艳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宁廷艳重整计划主要内容为:
(一)债权调整方案。债务人共计偿还本金的100%。
(二)偿债资金归集和分配方式。宁廷艳的偿债资金将归集至其名下银行账户,每月清偿一次,于每月7日前支付至债权人指定账户。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为自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60个月内执行完毕,如在此期限内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则执行期限至实际提前执行完毕之日。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
重整计划由宁廷艳负责执行,破产管理人负责协助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宁廷艳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重整计划要求偿还债务;
(二)每月15日前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上月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三)需要离开深圳或者居住地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四)本人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五)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
(六)配合人民法院、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开展监督检查及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i深圳”申报路径:下载或者打开“i深圳”APP→搜索“个人破产服务”→进入“个人破产登记申报”页面→点击“执行期申报”→进行信息申报。
其他信息公开平台: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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