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51、452号(个127、128)《公告》《民事裁定书》《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现就案件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张瑞芬、余雄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51、452号(个127、128)之二《公告》;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51、452号(个127、128)之一、之二《民事裁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51、452号(个127、128)之二《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51、452号(个127、128)之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受理时间:2023年11月13日
(五)结案时间:2024年3月28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新能源大厦A座11楼E13室
(三)负责人:吴嘉
(四)联系人:吴嘉、李阳;联系电话:0755-82643568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依据(2023)粤03破451、452号(个127、128)之二《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8日决定:解除限制张瑞芬、余雄消费行为的决定。
四、重整计划主要内容
2024年3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451、452号(个127、128)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张瑞芬、余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并终结张瑞芬、余雄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张瑞芬、余雄重整计划主要内容为:
(一)债权调整方案。普通债权的本金全额清偿。
(二)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期为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5年,如在此期限内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则执行期限至实际提前执行完毕之日。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
重整计划由张瑞芬、余雄负责执行,破产管理人负责协助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张瑞芬、余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重整计划要求偿还债务;
(二)每月15日前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上月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三)需要离开深圳或者居住地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四)本人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五)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
(六)配合人民法院、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开展监督检查及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i深圳”申报路径:下载或者打开“i深圳”APP→搜索“个人破产服务”→进入“个人破产登记申报”页面→点击“执行期申报”→进行信息申报。
相关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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