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3破440号(个113)《公告》《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现就案件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刘军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3破440号(个113)《公告》;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3破440号(个113)《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受理时间:2024年8月16日
(五)结案时间:2024年9月25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写字楼A座19层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
(三)负责人:孙程旭
(四)联系人:李炳凤、严倩;联系电话:18933257893、19176654675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依据(2024)粤03破440号(个113)《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5日决定:解除限制刘军消费行为的决定。
四、有关情况及法院裁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刘军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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