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文书和债务人登记申报信息,现就债务人郑利忠个人破产重整一案有关结案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郑利忠
(二)案号:(2024)粤03破407号(个92)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受理时间:2024年7月26日
(五)结案时间:2024年11月6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0层
(三)负责人:别彦豪
(四)联系人:张芳、何治军,联系电话:18026945029、13602674571;传真:075583679694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依据(2024)粤03破407号(个92)之二《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6日决定:解除(2024)粤03破407号(个92)决定对郑利忠采取的限制消费行为措施。
四、重整计划主要内容
(一)债权调整方案。债权本金将给予100%清偿,未申报债权暂计2160.65元在重整计划中予以保留,因金额较小,债务人在还款计划之外,另行按月提存至管理人账户。
(二)偿债资金归集和分配方式。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由管理人协助和监督。原则上债务人每月支付一次款项到专用账户,管理人每三个月分配一次给债权人。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5年。如在此期限内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则执行期限至实际执行完毕之日。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
重整计划由郑利忠负责执行,破产管理人负责协助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郑利忠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重整计划要求偿还债务;
(二)每月15日前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上月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三)需要离开深圳或者居住地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四)本人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五)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
(六)配合人民法院、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开展监督检查及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i深圳”申报路径:下载或者打开“i深圳”APP→搜索“个人破产服务”→进入“个人破产登记申报”页面→点击“执行期申报”→进行信息申报。
其他信息公开平台: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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