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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信息】曾叙(5105241993********)

来源: 日期:2024-12-18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文书和债务人登记申报信息,现就债务人曾叙个人破产重整一案有关结案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曾叙

  (二)案号:(2024)粤03破373号(个75)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受理时间:2024年7月9日

  (五)结案时间:2024年11月7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37层

  (三)负责人:李满春

  (四)联系人:李满春,联系电话:13923445785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依据(2024)粤03破373号(个75)《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7日决定:解除限制曾叙消费行为的决定。

  四、重整计划主要内容

  (一)债权清偿方案。债务人清偿债权本金及利息的100%。

  (二)偿债资金归集和分配方式。债务人自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如发生特殊情况时,可予以相应延迟。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的执行期为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60个月。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

  重整计划由曾叙负责执行,破产管理人负责协助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曾叙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重整计划要求偿还债务;

  (二)每月15日前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上月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三)需要离开深圳或者居住地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四)本人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五)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

  (六)配合人民法院、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开展监督检查及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i深圳”申报路径:下载或者打开“i深圳”APP→搜索“个人破产服务”→进入“个人破产登记申报”页面→点击“执行期申报”→进行信息申报。

  其他信息公开平台: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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