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文书和债务人登记申报信息,现就债务人范春辉、罗凤个人破产重整一案有关结案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范春辉、罗凤
(二)案号:(2024)粤03破399号(个 84)、(2024)粤03破400号(个 85)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受理时间:2024年7月26日
(五)结案时间:2024年10月29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车站路碧桂园湾区国际 1 栋 2 楼
(三)负责人:刘开坛
(四)联系人:袁沛良、麦静雯,联系电话:13556785950、 13428487020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依据(2024)粤03破399号(个 84)、(2024)粤03破400号(个 85)《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29日决定:解除限制范春辉、罗凤消费行为的决定。
四、重整计划主要内容
(一)债权清偿方案。债务人清偿债权本金及利息的100%。
(二)偿债资金归集和分配方式。债务人每三个月向债权人分配一次偿债资金。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的执行期为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58个月。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
重整计划由范春辉、罗凤负责执行,破产管理人负责协助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范春辉、罗凤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重整计划要求偿还债务;
(二)每月15日前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上月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三)需要离开深圳或者居住地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四)本人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五)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
(六)配合人民法院、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开展监督检查及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i深圳”申报路径:下载或者打开“i深圳”APP→搜索“个人破产服务”→进入“个人破产登记申报”页面→点击“执行期申报”→进行信息申报。
其他信息公开平台: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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