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文书和债务人登记申报信息,现就债务人齐岩滨个人破产重整一案有关结案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齐岩滨
(二)案号:(2024)粤03破451号(个119)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受理时间:2024年8月16日
(五)结案时间:2024年11月14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中路4068号卓越时代广场47楼
(三)负责人:郭敏
(四)联系人:田雅雯,联系电话:13535858003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依据(2024)粤03破451号(个119)之二《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4日决定:解除(2024)粤03破451号(个119)决定对齐岩滨采取的限制消费行为措施。
四、重整计划主要内容
(一)债务清偿方案。债务人清偿普通债权本金的100%。
(二)偿债资金归集和分配方式。债务人在重整计划通过后每月将清偿债权金额转入管理人指定的还款账户,管理人每 3 个月清偿债权一次。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自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36个月。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
重整计划由齐岩滨负责执行,破产管理人负责协助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齐岩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重整计划要求偿还债务;
(二)每月15日前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上月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三)需要离开深圳或者居住地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四)本人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五)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
(六)配合人民法院、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开展监督检查及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i深圳”申报路径:下载或者打开“i深圳”APP→搜索“个人破产服务”→进入“个人破产登记申报”页面→点击“执行期申报”→进行信息申报。
其他信息公开平台: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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