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文书和债务人登记申报信息,现就债务人范绍明个人破产重整一案有关结案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范绍明
(二)案号:(2024)粤03破416号(个101)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受理时间:2024年7月26日
(五)结案时间:2024年11月15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A座54层
(三)负责人:赖冠能
(四)联系人:赖冠能,联系电话:15626580286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依据(2024)粤03破416号(个101)之二《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5日决定:解除(2024)粤03破416号(个101)决定对范绍明采取的限制消费行为措施。
四、重整计划主要内容
(一)债权清偿方案。债务人清偿普通债权本息的100%。
(二)偿债资金归集和分配方式。债务人自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次月起,每月将偿债资金转至债权人指定的收款账户。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自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56个月。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
重整计划由范绍明负责执行,破产管理人负责协助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范绍明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重整计划要求偿还债务;
(二)每月15日前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上月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三)需要离开深圳或者居住地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四)本人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五)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
(六)配合人民法院、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开展监督检查及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i深圳”申报路径:下载或者打开“i深圳”APP→搜索“个人破产服务”→进入“个人破产登记申报”页面→点击“执行期申报”→进行信息申报。
其他信息公开平台: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