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文书和债务人登记申报信息,现就债务人张婷、彭瑄韬个人破产重整一案有关结案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张婷、彭瑄韬
(二)案号:(2025)粤03破501号(个160)、(2025)粤03破502号(个161)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受理时间:2025年6月25日
(五)结案时间:2025年12月15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北京浩天(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02层
(三)负责人:徐仲锋
(四)联系人:徐仲锋、向萍,联系电话:15218706603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依据(2025)粤03破501号(个160)、(2025)粤03破502号(个161)《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15日决定:解除对张婷、彭瑄韬采取的限制消费行为措施。
四、重整计划主要内容
(一)债务清偿方案。债务人全额清偿担保债权并清偿普通债权本金1779801.02元。
(二)偿债资金分配方式。债务人每三个月将偿债资金支付至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每三个月分配一次。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自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60个月。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
重整计划由张婷、彭瑄韬负责执行,破产管理人负责协助和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张婷、彭瑄韬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重整计划要求偿还债务;
(二)每月15日前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上月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三)需要离开深圳或者居住地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四)本人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的,通过“i深圳”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
(五)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
(六)配合人民法院、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开展监督检查及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i深圳”申报路径:下载或者打开“i深圳”APP→搜索“个人破产服务”→进入“个人破产登记申报”页面→点击“执行期申报”→进行信息申报。
其他信息公开平台: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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