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署收到债务人杨军(身份证号码:4452021962********)及已知债权人提交的委托书,已知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同意委托我署就杨军名下债权债务组织庭外和解。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相关规定,我署决定接受委托,启动杨军个人破产庭外和解工作。现公告信息如下:
一、债务人基本信息
姓名:杨军;身份证号码:4452021962********。
二、债务人负债情况
根据杨军提交的《个人破产庭外和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杨军自述负债总额为30万元(普通债权)。
三、启动和解的时间:2026年8月18日。
四、债权申报的期限、方式和要求
(一)债权申报的期限:2026年8月19日至9月20日。
(二)债权申报的方式:各债权人(含已知债权人,下同)可以通过现场或者邮寄方式向我署提交债权申报材料原件(纸质版本,一式两份,需加盖公章和骑缝章),同步将有关原件全部扫描(PDF版本)并发送至指定邮箱:yuanmy@sf.sz.gov.cn。
我署现场办公/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4号荣超商务中心B座12楼市破产管理署;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0755-82019840。
(三)债权申报要求:各债权人应当在本公告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我署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填写《个人破产庭外和解债权申报材料》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个人破产庭外和解债权申报材料》模板请联系我署获取(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0755-82019840,工作时间:工作日09:00--18:00)。
五、债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自我署启动个人破产庭外和解工作之日起至决定终结或者终止个人破产庭外和解程序之日止,债务人杨军应当履行下列破产程序义务:
(一)配合调查,按照我署要求提交或者补充相关材料;
(二)如实申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财产和财产权益;
(三)列席庭外和解会议并接受询问;
(四)当债务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或者需要离开居住地时,及时向我署报告;
(五)未经同意,不得出境;
(六)未经同意,不得开展《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2.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
3.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4.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5.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6.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7.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8.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七)不得向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不得不当处分财产权益或者不当减少个人或者家庭财产价值;
(八)《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个人破产债务人应当履行的其他破产程序义务。
六、监督机制
任何单位、个人对杨军个人破产庭外和解及我署组织开展庭外和解工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我署反映相关情况。
监督电话:0755-82018201。
特此公告。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
202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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