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林子岳申请个人破产重整一案“(2021)粤03破232号(个3)”有关破产重整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林子岳
(二)相关司法文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破232号(个3)之三《民事裁定书》;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破232号(个3)《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破232号(个3)《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告知书》;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破232号(个3)《个人破产案件公告》。
(三)时间:2021年9月17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国银金融中心大厦12楼;
(三)负责人:唐稳;
(四)联系人:唐稳、胡环宇;联系电话:13823173121、19842711670,传真:0755-83168636。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1年9月1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破232号(个3)《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决定解除对林子岳采取的限制消费行为措施。
四、重整计划
2021年9月1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破232号(个3)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林子岳重整计划,并终结林子岳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林子岳重整计划的主要内容为:
(一)债权调整方案。债权本金100%清偿,除债权本金以外的其他债权额调整为0。
(二)重整计划的执行。自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林子岳将偿债资金及时支付至管理人账户,每次支付间隔不超过3个月。为减少偿债资金分配成本,管理人于每一周期届满前15日内向债权人分配。
(三)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5年。如在此期限内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则执行期限提前至实际执行完毕之日。
(四)林子岳的配偶自愿承诺将未来可预期收入用于执行重整计划。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林子岳应当接受破产管理人对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每月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有关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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