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文书和债务人登记申报信息,现就债务人杨宇个人破产重整一案有关结案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杨宇
(二)案号:(2022)粤03破139号(个2)
(三)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四)结案时间:2022年7月7日
二、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国银金融中心大厦12楼
负责人:唐稳
联系人:唐稳、胡环宇;联系电话:13823173121、19842711670;传真:0755-83168636
三、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2年7月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破139号(个2)《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决定解除对杨宇采取的限制消费行为措施。
四、重整计划
2022年7月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破139号(个2)《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批准杨宇重整计划,并终结相关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杨宇重整计划的主要内容为:
(一)债权调整方案。本案仅有普通债权,按照本金全额进行清偿,本金以外的债权额调整为0。
(二)债务清偿方案。普通债权每3个月以现金方式清偿一次,分5年清偿完毕。每12个月为一起清偿周期,每一周期的清偿比例依次不低于15%、15%、20%、20%、30%。
(三)重整计划执行。偿债资金来源于杨宇预期的劳动报酬收入以及预期外收入。债务人将偿债资金支付至管理人账户,首次付款时间为批准执行重整计划之日起,每次支付间隔不超过3个月。为减少偿债资金分配成本,管理人于每一清偿周期届满前15日内向债权人进行分配。
(四)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5年内执行完毕,如在此期限内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则执行期限至实际执行完毕之日。
五、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义务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杨宇应当接受破产管理人对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每月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管理人报告有关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情况。
其他信息公开平台: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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