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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期信息】呼煦晖(6126**********0827)

来源: 日期:2021-11-17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破417号(个11)《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之二),现就呼煦晖个人破产清算一案有关考察期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呼煦晖

     (二)破产程序:个人破产清算

     (三)裁定受理时间:2021年9月2日

     (四)宣告破产时间:2021年11月8日

    (五)相关司法文书:(2021)粤03破417号(个11)《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之二)

       二、考察期

       依据(2021)粤03破417号(个11)《通知书》,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呼煦晖破产之日(2021年11月8日)起,为免除呼煦晖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相关规定

第九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以下简称考察期)。

第九十六条 债务人在考察期内应当继续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债务人其他义务。

债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二年。

第一百条 考察期届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其未清偿的债务。

债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察期届满:

(一)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或者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全部清偿责任的;

(二)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且考察期经过一年的;

(三)债务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一以上不足三分之二,且考察期经过二年的。

第一百零一条 考察期届满,债务人申请免除未清偿债务的,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是否存在不得免除的债务以及不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情形进行调查,征询债权人和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意见,并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报告。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申请和管理人报告,裁定是否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同时作出解除对债务人行为限制的决定。

       三、考察期义务

       依据(2021)粤03破417号(个11)《通知书》,在考察期内,呼煦晖应当继续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消费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应当每月在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的破产信息系统登记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并履行《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依照本条例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债务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管理人要求提交或者补充相关材料,并配合调查;

(二)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询问;

(三)当债务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或者需要离开居住地时,及时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管理人报告;

(四)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出境;

(五)按时向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登记申报个人破产重大事项,包括破产申请、财产以及债务状况、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破产期间的收入和消费情况等;

(六)借款一千元以上或者申请等额信用额度时,应当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七)配合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开展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自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之日起至作出解除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之日止,除确因生活和工作需要,经人民法院同意外,债务人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五)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六)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七)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八)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第八十六条 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至依照本条例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九十九条 在考察期内,债务人应当每月在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的破产信息系统登记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

第九十八条 债务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免除未清偿债务:

(一)故意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十六条关于债务人行为限制的规定;

(二)故意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债务人应当遵守的义务,以及第三十三至第三十五条关于债务人财产申报义务的规定;

(三)因奢侈消费、赌博等行为承担重大债务或者引起财产显著减少;

(四)隐匿、毁弃、伪造或者变造财务凭证、印章、信函文书、电子文档等资料物件;

(五)隐匿、转移、毁损财产,不当处分财产权益或者不当减少财产价值;

(六)法律规定不得免除的其他情形。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其他相关规定。

       四、监督途径

       考察期内,债权人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发现呼煦晖存在违反《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及考察期义务相关行为的,可以向破产管理人、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反映。

      (一)破产管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21-25层;负责人:陈东;联系人:胡隽、才智,联系电话:18503055669、18813296368,传真:0755-83025058。

       (二)市破产事务管理署:联系电话:0755-83058338;电子邮箱:pcs@sf.sz.gov.cn。

        附件:(2021)粤03破417号(个11)《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之二)

        相关文书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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