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破申61号(个32)《民事裁定书》《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受理破产申请公告》及(2023)粤03破85号(个15)《中止民事执行程序通知书》《债权申报公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现就案件受理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申请人:谢登峰
被申请人:谢登峰
申请受理公告:《受理破产申请公告》(2023)粤03破申61号(个32)
受理时间:2023年2月14日
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创新大厦B座8楼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三)负责人:李斌
(四)联系人:蔡军良;联系电话:18868890070
三、中止民事执行程序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以及《中止民事执行程序通知书》(2023)粤03破85号(个15),请相关法院中止对谢登峰的民事执行程序,但为实现有财产担保债权或者其他法定优先权而对特定财产的执行可以不中止(重整所必须的特定财产除外),并请协助通知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四、限制消费行为决定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及《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2023)粤03破申61号(个32),人民法院对谢登峰采取限制消费行为措施,除确因生活和工作需要并经人民法院同意外,谢登峰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五)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六)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七)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八)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限制消费行为决定自人民法院《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至人民法院解除限制消费行为之日止。
相关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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