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文书及债务人登记申报信息,现就债务人赵会娟、宋庆春个人破产重整一案有关受理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赵会娟、宋庆春
(二)被申请人:赵会娟、宋庆春
(三)案号:(2024)粤03破262、263号(个59、60)
(四)受理时间:2024年5月28日
(五)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大厦12楼
(三)负责人:唐稳
(四)联系人:林桑桑、陈学锋,联系电话:13418504758、18122067694
三、中止民事执行程序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以及有关案件文书,请相关法院中止对赵会娟、宋庆春的民事执行程序,但为实现有财产担保债权或者其他法定优先权而对特定财产的执行可以不中止(重整所必需的特定财产除外),并请协助通知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四、限制消费行为决定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2024)粤03破262、263号(个59、60)《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在决定生效期间,赵会娟、宋庆春除确因生活和工作需要并经人民法院同意外,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五)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六)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七)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八)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限制消费行为决定自人民法院《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至人民法院作出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之日止。
其他信息公开平台: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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