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文书及债务人登记申报信息,现就债务人曾祥斌个人破产重整一案有关受理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曾祥斌
(二)被申请人:曾祥斌
(三)案号:(2024)粤03破411号(个96)
(四)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五)受理时间:2024年7月26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一号中电信息大厦3楼
(三)负责人:胡聪
(四)联系人:胡聪;联系电话:15219468250
三、限制消费行为决定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2024)粤03破411号(个96)《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在决定生效期间,曾祥斌除确因生活和工作需要并经人民法院同意外,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五)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六)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七)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八)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限制消费行为决定自人民法院《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至人民法院作出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之日止。
其他信息公开平台: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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