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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公开平台 > 申请与受理信息

【受理信息】曾祥斌(4414271998********)

来源: 日期:2024-12-18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依据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文书及债务人登记申报信息,现就债务人曾祥斌个人破产重整一案有关受理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曾祥斌

  (二)被申请人:曾祥斌

  (三)案号:(2024)粤03破411号(个96)

  (四)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五)受理时间:2024年7月26日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一号中电信息大厦3楼

  (三)负责人:胡聪

  (四)联系人:胡聪;联系电话:15219468250

  三、限制消费行为决定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2024)粤03破411号(个96)《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在决定生效期间,曾祥斌除确因生活和工作需要并经人民法院同意外,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五)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六)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七)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八)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限制消费行为决定自人民法院《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至人民法院作出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之日止。

  其他信息公开平台: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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