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破233号(个4)《民事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个人破产申请受理公告》,现就案件申请受理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张瑞芳
(二)被申请人:张瑞芳
(三)申请受理公告:《个人破产申请受理公告》(2021)粤03破233号(个4)
(四)受理时间:2021年5月11日
(五)破产程序:个人破产和解程序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新能源大厦 A 座 11 楼 E13 室
(三)负责人:吴嘉
(四)联系人:徐艳丽;联系电话:0755-83516479;传真:0755-22163380
三、限制消费行为决定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及《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2021)粤03破233号(个4),人民法院对张瑞芳采取限制消费行为措施,除确因生活和工作需要并经人民法院同意外,张瑞芳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五)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六)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七)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八)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限制消费行为决定自人民法院《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至人民法院解除张瑞芳限制消费行为之日止。
相关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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