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文书及债务人登记申报信息,现就债务人刘旭光个人破产重整一案有关受理信息公开如下: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刘旭光;
(二)被申请人:刘旭光;
(三)案号:(2021)粤03破483号(个17)
(四)受理时间:2021年10月9日;
(五)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二、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二)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座10楼;
(三)负责人:别彦豪;
(四)联系人:山海潮、王润,联系电话:18682278968、18682076037,传真:0755-33206888。
三、限制消费行为决定
(六)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及(2021)粤03破483号(个17)《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人民法院已对刘旭光采取限制消费行为措施,除确因生活和工作需要并经人民法院同意外,刘旭光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五)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六)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七)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八)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人民法院《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执行,至人民法院作出解除刘旭光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之日止。
相关信息在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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