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工作,加强对个人破产债务人的监督,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暂行办法》等规定,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以下简称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开展对个人破产债务人申报信息的监督工作。现将工作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作依据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等规定,市破产事务管理署负责组织实施破产信息登记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准确登记个人破产重大事项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个人破产相关信息。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规定,债务人应当按月向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申报信息。
二、监督内容
(一)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变动信息申报情况,以及离开居住地信息申报情况(落实《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
(二)出境情况(落实《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
(三)收入、支出和财产变动信息申报情况以及债务清偿信息申报情况(落实《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四)遵守《限制消费行为决定》情况(落实《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五)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情况(落实《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
(六)债务人其他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
其中重整计划执行期、和解协议执行期债务人监督内容为第(一)(二)(三)(六)项。
三、监督范围
监督对象:2022年10月31日前进入清算程序考察期、重整计划执行期、和解协议执行期的债务人。案件编号如下:(2021)粤03破230号(个1)、(2021)粤03破232号(个3)、(2021)粤03破365号(个7)、(2021)粤03破409号(个9)、(2021)粤03破417号(个11)、(2021)粤03破481号(个15)、(2021)粤03破482号(个16)、(2021)粤03破483号(个17)、(2021)粤03破512号(个18)、(2021)粤03破684号(个21)、(2022)粤03破139号(个2)、(2022)粤03破185号(个4)、(2022)粤03破186号(个5)、(2022)粤03破187号(个6)、(2022)粤03破188号(个7)、(2022)粤03破196号(个8)、(2022)粤03破221号(个10)、(2022)粤03破222号(个11)、(2022)粤03破300号(个14)。
起止时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债务人信息申报情况。
四、监督方式
采取书面监督、问询监督、现场监督三种方式进行。
书面监督,以要求债务人提交书面材料的方式进行。
问询监督,以听取债务人及相关人员陈述的方式进行。
现场监督,以到债务人的住所、工作场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的方式进行。
五、工作安排
(一)11月上旬发送个案监督通知
向债务人发送个案监督通知,并抄送管理人。提交材料要求、监督方式等以个案监督通知内容为准。
(二)11月中旬收集资料及开展个案走访
工作组采取书面监督、问询监督、现场监督三种方式开展工作,具体形式结合个案情况确定。
(三)11月下旬起草个案监督报告和监督意见
起草监督报告和监督意见。
(四)12月上旬反馈初步监督意见
形成初步监督意见反馈债务人及其管理人。
(五)12月中旬反馈最终监督意见
形成最终监督意见反馈债务人及其管理人。
专此公告。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
202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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