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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关于开展2023年度个人破产债务人专项监督工作的公告

来源: 日期:2023-11-29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为了落实《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全面掌握债务人在清算考察期、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期履行破产程序义务、执行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等基本情况,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将于近期开展本年度个人破产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专项监督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工作依据

  根据《条例》第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等规定,市破产事务管理署负责组织实施破产信息登记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准确登记个人破产重大事项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个人破产相关信息,协助调查破产欺诈和相关违法行为。根据《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规定,债务人应当按月向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申报信息,接受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监督。

  二、监督周期及监督对象

  监督周期:2022年10月31日至2023年11月30日。

  监督对象:本次专项监督对象共22名,具体如下:

  1.呼煦晖; 案号:(2021)粤03破417号(个11);

  2.李景芳; 案号:(2021)粤03破684号(个21);

  3.杨   宇;  案号:(2022)粤03破139号(个2);

  4.黄文强; 案号:(2022)粤03破196号(个8);

  5.李彦瑾; 案号:(2022)粤03破244号(个13);

  6.韩   雷;  案号:(2022)粤03破379号(个21);

  7.程伟豪; 案号:(2022)粤03破426号(个32);

  8.陈丽容; 案号:(2022)粤03破427号(个33);

  9.赖海莲; 案号:(2022)粤03破451号(个37);

  10.曾怀光;案号:(2022)粤03破493号(个40);

  11.丘裕青;案号:(2022)粤03破516号(个47);

  12.何烈友;案号:(2022)粤03破518号(个49);

  13.陈小美;案号:(2022)粤03破519号(个50);

  14.马秀娟;案号:(2022)粤03破520号(个51);

  15.金晓敏;案号:(2022)粤03破589号(个57);

  16.李维汉;案号:(2022)粤03破594号(个59);

  17.廖泽芬;案号:(2023)粤03破80号(个12);

  18.傅国伟;案号:(2023)粤03破91号(个18);

  19. 周   娟;案号:(2023)粤03破200号(个35);

  20.刘淑玲;案号:(2023)粤03破230号(个48);

  21.吴中平;案号:(2023)粤03破244号(个51);

  22. 延   艳;案号:(2023)粤03破289号(个70)。

  三、监督事项

  按照“分类监督、宽严相济、风险防范”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型债务人在减免债务方面的不同安排,实行“清算债务人严格监督、重整和解债务人适度监督”的监督机制。

  (一)对于重整/和解债务人,主要就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1.个人破产信息登记申报情况(《条例》第一百五十六条);

  2.个人破产重大事项登记申报情况(《条例》第二十一条);

  3.按期执行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的情况(《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

  4.离开居住地及有关报告情况(《条例》第二十一条);

  5.出入境及有关审批、报告情况(《条例》第二十一条)。

  (二)对于清算债务人,主要就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1.个人破产信息登记申报情况(《条例》第一百五十六条);

  2.个人破产重大事项登记申报情况(《条例》第二十一条);

  3.考察期间偿还债务情况(《条例》第二十一条);

  4.离开居住地及有关报告情况(《条例》第二十一条);

  5.出入境及有关审批、报告情况(《条例》第二十一条);

  6.执行豁免财产清单情况(《条例》第三章第二节);

  7.遵守《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情况(《条例》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制定的《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8.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及申报情况(《条例》第八十六条)。

  四、监督工作安排

  (一)2023年11月30日前,向本公告载明的监督对象及对应的管理人发送《专项监督通知书》;

  (二)2023年12月10日前,通过线上核查等方式,了解债务人在监督周期内履行破产程序义务基本情况;

  (三)2023年12月20日前,结合债务人履行破产程序义务实际情况,采取面谈、书面询问、信函索证、现场走访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普及个人破产知识,了解相关情况;

  (四)2024年1月20日前,就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问题线索(如有)进行调查,并形成处置意见;

  (五)2024年1月31日前,形成专项监督工作通告,通过市个人破产信息公开平台予以公告;形成专项监督工作报告,将有关监督情况及结果报送人民法院。

  专此公告。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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