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署于2023年11月29日发布《关于开展2023年度个人破产债务人专项监督工作的公告》,并选定呼煦晖等22名个人破产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作为本次专项监督对象。截至目前,我署已经通过书面问询、申报信息核查、面谈、现场走访、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等方式,完成对22名债务人在监督周期内履行信息申报义务的核查监督工作,并形成22份书面监督意见发送对应的债务人及管理人。现就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监督周期
2022年10月31日至2023年11月30日。
二、监督对象
本次专项监督对象共22名,具体如下:
1.呼煦晖; 案号:(2021)粤03破417号(个11);
2.李景芳; 案号:(2021)粤03破684号(个21);
3.杨 宇; 案号:(2022)粤03破139号(个2);
4.黄文强; 案号:(2022)粤03破196号(个8);
5.李彦瑾; 案号:(2022)粤03破244号(个13);
6.韩 雷; 案号:(2022)粤03破379号(个21);
7.程伟豪; 案号:(2022)粤03破426号(个32);
8.陈丽容; 案号:(2022)粤03破427号(个33);
9.赖海莲; 案号:(2022)粤03破451号(个37);
10.曾怀光;案号:(2022)粤03破493号(个40);
11.丘裕青;案号:(2022)粤03破516号(个47);
12.何烈友;案号:(2022)粤03破518号(个49);
13.陈小美;案号:(2022)粤03破519号(个50);
14.马秀娟;案号:(2022)粤03破520号(个51);
15.金晓敏;案号:(2022)粤03破589号(个57);
16.李维汉;案号:(2022)粤03破594号(个59);
17.廖泽芬;案号:(2023)粤03破80号(个12);
18.傅国伟;案号:(2023)粤03破91号(个18);
19.周 娟;案号:(2023)粤03破200号(个35);
20.刘淑玲;案号:(2023)粤03破230号(个48);
21.吴中平;案号:(2023)粤03破244号(个51);
22.延 艳;案号:(2023)粤03破289号(个70)。
三、监督事项
债务人在本次监督周期内,履行《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规定的下列信息申报义务的情况:
(一)个人基本信息登记及变动报告;
(二)个人破产重大事项登记申报,包括破产申请、财产以及债务状况、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
(三)清算债务人每月报告收入、支出、财产状况的情况,其他债务人每月报告收入、支出、债务清偿信息的情况;
(四)离开居住地的情况报告。
四、监督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债务人在考察期或者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个人基本信息(尤其是住址)发生变动,未及时报告。
(二)部分债务人存在信息申报不规范问题。比如,部分月份漏报收入、支出或者债务清偿信息;或者申报的收入、支出、债务清偿信息,未见上传一一对应的证明材料。
(三)部分债务人离开居住地(离深、出境)未报告。
五、温馨提示
信息申报是《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债务人应当履行的破产程序义务。请各位债务人务必严格遵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信息申报:
(一)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有关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应当及时向我署登记申报个人基本信息、破产申请信息;
(二)自债务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或者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认可后,债务人应当及时向我署登记申报财产状况、债务状况、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个人破产重大事项;
(三)在考察期或者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期,债务人应当于每月15日前通过“i深圳APP-个人破产栏目”申报上月的收入、支出、财产状况/债务清偿信息,并提交对应的证明材料;
(四)如果债务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应当及时通过“i深圳APP-个人破产栏目”向我署及管理人报告;
(五)如果债务人需要离开居住地(含离深、出境),应当及时通过“i深圳APP-个人破产栏目”向我署及管理人报告。
专此通告。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
202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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