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个人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履职监督,促进管理人勤勉尽责,依法执行职务,我署制定了《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履职考核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署反映,我署将统筹各方意见适时修订。
特此通知。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
2023年12月20日
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履职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个人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依法、忠实、勤勉履职,进一步提高破产办理质效,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以下简称《管理人名册》)内管理人履职情况的考核。
《管理人名册》生效前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指定在个人破产案件中履职,并且考核周期内相关案件在考察期、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期的管理人,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考核。
第三条 管理人履职考核(以下简称考核)工作遵循依法合规、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反映管理人在考核周期内的履职情况、专业能力和工作效果。
第四条 考核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
第五条 考核包括下列事项:
(一)团队稳定性、规范性情况;
(二)依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在个人破产案件中履职的情况;
(三)接受司法奖惩、行业奖惩等奖惩情况;
(四)受债务人、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情况;
(五)研究能力、创新能力;
(六)配合人民法院、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以下简称市破产署)工作情况;
(七)其他体现管理人履职情况、专业能力和工作效果的事项。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第七条 市破产署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制定考核方案,经征求管理人意见后,于第二季度对上一年度管理人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方案包括考核时间、考核工作机构、考核内容及考核指标、材料申报及受理流程、考核结果的确定等内容。
第八条 市破产署设立考核委员会,负责评审并确定考核结果。
考核委员会成员为单数且不少于七人,可以由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代表、专家学者代表等组成。
第九条 考核中存在分歧意见的事项,由考核委员会采用多数决方式确定。
第十条 考核按照下列流程进行:
(一)管理人自评;
(二)市破产署查询管理人履职信息;
(三)考核委员会评审并确定考核结果;
(四)市破产署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管理人根据考核指标提交申报材料并进行自评。
第十二条 市破产署向人民法院、有关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查询上一年度内管理人接受奖惩情况及其他与管理人履职情况、专业能力和工作效果有关的管理人履职信息,作为考核委员会评审的依据。
第十三条 考核满分为一百分。考核委员会根据下列材料,对照考核指标进行评审计分:
(一)申报材料;
(二)市破产署管理、监督管理人履职过程中获取、制作的信息;
(三)市破产署向有关单位查询获得的管理人履职信息;
(四)其他与考核有关的信息。
管理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与市破产署查询、掌握的信息不符的,考核委员会通过票决方式确定用于评分的信息。
第十四条 考核得分达到六十分及以上的,考核委员会评定其考核结果为合格;低于六十分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由市破产署通知管理人并通报人民法院、有关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
第十六条 市破产署可以根据考核结果对管理人进行分类指导。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整改,市破产署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管理人应当积极配合考核工作。管理人怠于履行配合义务导致考核工作无法按时开展,或者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并由市破产署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市破产署开展管理人名册动态调整、分级管理、评优评先、履职补贴审核等工作的参考因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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