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邮箱 移动门户 广东省司法厅 深圳市司法局微信 深圳市司法局微博 数据开放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 我的主页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公开平台 > 相关指引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关于开展2025年度个人破产债务人信息申报专项监督工作的公告

来源: 日期:2025-11-03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为了落实《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全面掌握债务人在清算考察期、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期履行破产程序义务、执行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等基本情况,市破产管理署将于近期开展本年度个人破产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信息申报专项监督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工作依据

  依据《条例》第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等规定,市破产管理署负责组织实施破产信息登记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准确登记个人破产重大事项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个人破产相关信息,协助调查破产欺诈和相关违法行为。依据《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规定,债务人应当按月向市破产管理署申报信息,接受市破产管理署监督。

  二、监督周期及监督对象

  监督周期:自债务人进入执行期或者考察期之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

  监督对象:本次专项监督案件共20宗,具体如下:

  1.债务人:刘淑婷;案号:(2024)粤03破255号(个53)

  2.债务人:张小平;案号:(2024)粤03破256号(个54)

  3.债务人:万   芳;案号:(2024)粤03破257号(个55)

  4.债务人:郭东巡;案号:(2024)粤03破258号(个56)

  5.债务人:李燕香;案号:(2024)粤03破259号(个57)

  6.债务人:王菊章;案号:(2024)粤03破417号(个102)

  7.债务人:任   平;案号:(2024)粤03破418号(个103)

  8.债务人:陈裕乐;案号:(2024)粤03破395号(个80)

  9.债务人:刘美珍;案号:(2024)粤03破396号(个81)

  10.债务人:韦利芳;案号:(2024)粤03破441号(个114)

  11.债务人:吴伟星;案号:(2022)粤03破300号(个14)

  12.债务人:郭玲玲;案号:(2023)粤03破285号(个66)

  13.债务人:王美美;案号:(2023)粤03破380号(个110)

  14.债务人:陆柳青;案号:(2023)粤03破482号(个139)

  15.债务人:顾林新;案号:(2023)粤03破483号(个140)

  16.债务人:陈嘉兴;案号:(2023)粤03破512号(个144)

  17.债务人:李龙宝;案号:(2024)粤03破106号(个14)

  18.债务人:彭俊嘉;案号:(2024)粤03破186号(个36)

  19.债务人:赵超菲;案号:(2024)粤03破222号(个47)

  20.债务人:刘子枫;案号:(2024)粤03破374号(个76)

  三、监督事项

  按照“分类监督、宽严相济、风险防范”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型债务人在减免债务方面的不同安排,实行“清算债务人严格监督、重整债务人适度监督”的监督机制。

  (一)对于重整债务人,主要就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1.个人破产信息登记申报情况(《条例》第一百五十六条);

  2.个人破产重大事项登记申报情况(《条例》第二十一条);

  3.收入、支出和债务清偿信息登记申报情况(《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

  4.离开居住地及有关报告情况(《条例》第二十一条);

  5.出入境及有关审批、报告情况(《条例》第二十一条)

  (二)对于清算债务人,主要就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1.个人破产信息登记申报情况(《条例》第一百五十六条);

  2.个人破产重大事项登记申报情况(《条例》第二十一条);

  3.收入、支出和财产信息登记申报情况(《条例》第九十九条);

  4.离开居住地及有关报告情况(《条例》第二十一条);

  5.出入境及有关审批、报告情况(《条例》第二十一条);

  6.执行豁免财产清单情况(《条例》第三章第二节);

  7.遵守《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情况(《条例》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制定的《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8.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及申报情况(《条例》第八十六条)。

  四、监督工作安排

  (一)2025年11月10日前,向本公告载明的监督对象及对应的管理人发送《专项监督通知书》;

  (二)2025年11月15日前,通过线上核查等方式,了解债务人在监督周期内履行破产程序义务基本情况;

  (三)2025年11月30日前,结合债务人履行破产程序义务实际情况,采取面谈、书面询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普及个人破产知识,了解相关情况;

  (四)2025年12月31日前,就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问题线索(如有)进行调查,并形成处置意见;

  (五)2025年12月31日前,形成专项监督工作通告,通过市个人破产信息公开平台予以公告;形成专项监督工作报告,将有关专项监督情况及结果报送人民法院。

  专此公告。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

2025年11月3日


附件下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