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署于2025年11月3日发布《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关于开展2025年度个人破产债务人信息申报专项监督工作的公告》,并选定刘淑婷等20名个人破产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作为本次专项监督对象。截至目前,我署已经通过书面问询、申报信息核查、面谈、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等方式,完成对20名债务人在监督周期内履行信息申报义务的监督工作,并形成书面监督意见发送对应的债务人。现就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监督周期
自债务人进入考察期或执行期之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
二、监督对象
本次专项监督对象共20名,具体如下:
1.债务人:刘淑婷;案号:(2024)粤03破255号(个53)
2.债务人:张小平;案号:(2024)粤03破256号(个54)
3.债务人:万 芳;案号:(2024)粤03破257号(个55)
4.债务人:郭东巡;案号:(2024)粤03破258号(个56)
5.债务人:李燕香;案号:(2024)粤03破259号(个57)
6.债务人:王菊章;案号:(2024)粤03破417号(个102)
7.债务人:任 平;案号:(2024)粤03破418号(个103)
8.债务人:陈裕乐;案号:(2024)粤03破395号(个80)
9.债务人:刘美珍;案号:(2024)粤03破396号(个81)
10.债务人:韦利芳;案号:(2024)粤03破441号(个114)
11.债务人:吴伟星;案号:(2022)粤03破300号(个14)
12.债务人:郭玲玲;案号:(2023)粤03破285号(个66)
13.债务人:王美美;案号:(2023)粤03破380号(个110)
14.债务人:陆柳青;案号:(2023)粤03破482号(个139)
15.债务人:顾林新;案号:(2023)粤03破483号(个140)
16.债务人:陈嘉兴;案号:(2023)粤03破512号(个144)
17.债务人:李龙宝;案号:(2024)粤03破106号(个14)
18.债务人:彭俊嘉;案号:(2024)粤03破186号(个36)
19.债务人:赵超菲;案号:(2024)粤03破222号(个47)
20.债务人:刘子枫;案号:(2024)粤03破374号(个76)
三、监督事项
按照“分类监督、宽严相济、风险防范”的原则,针对不同程序类型债务人在减免债务方面的不同安排,实行“清算债务人严格监督、重整债务人适度监督”的监督机制。
(一)对于重整债务人,主要就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1.个人破产信息登记申报情况(《条例》第一百五十六条);
2.个人破产重大事项登记申报情况(《条例》第二十一条);
3.收入、支出和债务清偿信息登记申报情况(《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
4.离开居住地及有关报告情况(《条例》第二十一条);
5.出入境及有关审批、报告情况(《条例》第二十一条)
(二)对于清算债务人,主要就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1.个人破产信息登记申报情况(《条例》第一百五十六条);
2.个人破产重大事项登记申报情况(《条例》第二十一条);
3.收入、支出和财产信息登记申报情况(《条例》第九十九条);
4.离开居住地及有关报告情况(《条例》第二十一条);
5.出入境及有关审批、报告情况(《条例》第二十一条);
6.执行豁免财产清单情况(《条例》第三章第二节);
7.遵守《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情况(《条例》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制定的《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8.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及申报情况(《条例》第八十六条)。
四、监督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债务人在考察期或者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未及时向市破产管理署报告个人破产重大事项。
(二)部分债务人存在信息申报不规范问题。比如,部分月份漏报收入、支出或者债务清偿信息;或者申报的收入、支出、债务清偿信息,未上传一一对应的证明材料。
(三)部分债务人离开居住地(离深、出境)未报告。
五、温馨提示
信息申报是《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债务人应当履行的破产程序义务。请各位债务人务必严格遵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信息申报:
(一)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有关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应当及时向我署登记申报个人基本信息、破产申请信息;
(二)自债务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或者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认可后,债务人应当及时向我署登记申报财产状况、债务状况、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个人破产重大事项;
(三)在考察期或者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期,债务人应当于每月15日前通过“i深圳APP-个人破产栏目”申报上月的收入、支出、财产状况/债务清偿信息,并提交对应的证明材料;
(四)如果债务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应当及时通过“i深圳APP-个人破产栏目”向我署及管理人报告;
(五)如果债务人需要离开居住地(含离深、出境),应当及时通过“i深圳APP-个人破产栏目”向我署及管理人报告。
专此通告。
市破产事务管理署
202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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