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个人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履职监督,促进管理人勤勉尽责,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有关规定,我署制定了《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履职考核办法》,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
2026年5月11日
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履职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个人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依法、公正、忠实、勤勉履职,进一步提高破产案件办理质效,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以下简称市破产管理署)对《深圳市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以下简称《管理人名册》)内管理人履职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管理人履职考核(以下简称考核)工作遵循依法合规、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反映管理人在考核周期内的履职情况、专业能力和工作效果。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团队稳定性、专业性及团队管理的规范性;
(二)依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在个人破产案件中履职的情况;
(三)受司法奖惩、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等情况;
(四)研究能力、创新能力;
(五)依法配合人民法院、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开展工作的情况;
(六)其他体现管理人履职情况、专业能力和工作效果的事项。
第五条 考核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
市破产管理署应当制定考核方案,明确考核时间、考核内容、考核指标及相应评价细则、材料申报流程等内容,并在每年开展考核工作前征求人民法院和管理人意见。
第六条 市破产管理署应当于六月底前设立考核委员会,由考核委员会对上一年度管理人履职情况进行评审并确定考核结果。
考核委员会成员为单数且不少于七人,由市破产管理署、人民法院等有关单位以及行业协会代表、专家学者代表等组成。
第七条 考核中存在分歧意见的事项,应当经考核委员会过半数决议通过后确定。
第八条 考核按照下列流程进行:
(一)管理人根据考核方案及考核指标申报材料;
(二)市破产管理署查询管理人履职信息;
(三)市破产管理署组织考核委员会开展评审,并向考核委员会报告前期工作开展情况;
(四)考核委员会评审并确定考核结果;
(五)市破产管理署公开考核结果。
第九条 市破产管理署向人民法院、有关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查询上一年度内管理人接受奖惩情况、办理个人破产案件的期限以及其他与管理人履职情况、专业能力和工作效果有关的管理人履职信息,查询获得的管理人履职信息作为考核委员会评审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考核基础分为100分。考核得分计算公式:考核得分=基础分数100分-扣分分值+加分分值。
考核委员会主要依据下列材料,对照考核指标进行评审计分:
(一)管理人申报材料;
(二)市破产管理署管理、监督管理人履职过程中统计、获取、制作的信息;
(三)市破产管理署向有关单位查询获得的管理人履职信息;
(四)其他与考核有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考核得分达到六十分及以上的,考核委员会评定其考核结果为合格;低于六十分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考核委员会评审形成初步考核结果后,市破产管理署进行为期5日的公示。
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的,市破产管理署应当自公示期届满之日起5日内公开考核结果,并通报人民法院、有关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管理人对初步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市破产管理署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市破产管理署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5日内提请考核委员会进行复查,并在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查意见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管理人,公开考核结果并通报人民法院、有关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
第十三条 管理人应当积极配合考核工作。管理人怠于履行配合义务导致考核工作无法按时开展,或者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并由市破产管理署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作为市破产管理署开展管理人名册动态调整、案件提出人选、提出报酬调整意见等工作的参考因素。
第十五条 市破产管理署可以根据考核结果对管理人进行分类指导。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破产管理署应当进行约谈、提出整改要求,并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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