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背景
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是中央授权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试点改革的事项之一。2021年3月1日,国内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个破条例》)正式实施,国内首家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挂牌成立,深圳率先在国内构建起“法院审判、机构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个人破产办理体系。人民法院、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管理人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均制作或者获取了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保存的相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债务人也依据《个破条例》规定申报相关信息。依法登记、公开个人破产信息,形成监督合力,约束有关各方在破产程序中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是保障《个破条例》破产免责等基本制度得以实施的必要措施。个人破产信息登记及公开国际上已经有比较成熟的实践。依法登记、公开个人破产信息具有以下意义:
1.强化债务人监督,防范破产欺诈。依法登记、公开个人破产信息,客观反映与债务人相关的破产程序、破产财产、收入支出、履行义务、接受监督管理等情况,落实《个破条例》有关逃废债终身追责的规定,便利债权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监督,与人民法院、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管理人形成监督合力,防止隐匿、转移、变卖财产、偏颇清偿等破产欺诈行为,防范滥用破产程序及妨害破产程序,避免“假破产、真逃债”问题的产生。
2.保障债权人知情权,提高程序推进效率。一是为债权人等权利主体获取信息提供公开、便捷的渠道,便利债权人等权利主体及时按照《个破条例》规定积极行使权利,例如申报债权、核实债务人财产情况、行使表决权、参与执行监督等,高效推进破产程序。二是便利审理债务人相关案件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及时获取破产信息,在个人破产申请受理后及时中止、移送或者恢复程序, 保障破产程序依法进行。
3.推动依法履行职责,提升破产办理公信力。一是规范个人破产信息登记、公开行为,加强登记与公开活动的合规管理,促进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人民法院、有关部门、管理人在个人破产办理中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制作、提供、归集、登记、公开个人破产信息。二是便利债权人、债务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管理人履行职责行为的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4.促进信息合规使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目录的个人破产信息,属于个人信用信息。在个人破产信息登记、公开的基础上,市破产事务管理署通过与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财产登记机构、人民银行等形成良性互动,及时共享、公开个人破产相关的信用信息,并及时依法修复信用,共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进一步完善。
二、《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个破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征信机构、管理人围绕与债务人资产、负债清理有关的各项工作协同推进,相关数据在破产程序中也不断产生并被采集。债务人应当遵守《个破条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向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报送有关数据,并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管理人也应当依据《个破条例》及有关规定履行管理职责,并向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报送有关数据。人民法院、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及有关部门在个人破产信息登记、公开方面的职责分工如下:
1.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根据《个破条例》关于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实施个人破产信息登记和公开制度的相关规定,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在信息登记与公开方面的职能主要包括:一是建立健全个人破产信息登记和公开制度;二是编制个人破产数据归集目录,归集、处理个人破产数据;三是建立、管理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平台,开展个人破产信息登记、公开及相关管理工作;四是按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共享个人破产信息,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征信机构提供个人破产信息。
2.人民法院。《暂行办法》不涉及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人民法院按照《个破条例》等规定向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提供履行职责中获取、制作的与个人破产案件办理相关的数据。
3.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办理个人破产的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并向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提供履行职责中获取、制作的与个人破产案件相关的数据。
(二)关于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
1.个人破产信息登记、公开的目的及应遵循的原则。个人破产信息登记、公开属于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作为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国家机关的专门规定及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暂行办法》一是明确登记、公开个人破产信息的主要目的是规范个人破产信息登记、公开及相关活动,通过广泛监督提升个人破产案件办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二是围绕上述目的,明确个人破产信息登记应遵循合法、及时、客观、准确原则,个人破产信息公开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
2.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个人破产信息登记按照“编制个人破产数据目录→数据归集→个人破产信息登记”流程进行。一是编制个人破产数据归集目录。明确数据归集范围,依据《个破条例》规定人民法院、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征信机构等组织和个人提供、报送数据的责任和义务。二是建立信息登记制度。鉴于个人破产信息具有较强的时效性,《暂行办法》规定个人破产信息归集、登记工作的时限,并建立起与个人破产信息公开方式相衔接的分类登记制度,归集同一债务人的相关数据并按照统一标准进行登记。三是建立信息效力甄别机制。明确数据记载信息不一致的,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登记个人破产信息时以人民法院公告、决定及其他裁判文书、公证机关公证书记载信息为准;但是涉及社保、社会救助、人口信息、婚姻状况、不动产登记、机动车登记、子女教育、金融账户信息的,以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为准。此外,《暂行办法》还规定其他信息不一致情况下的甄别规则。
3.个人破产信息公开。个人破产信息采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登记、公开涵盖个人破产案件受理、审理、考察期或重整计划执行期、和解协议执行期等阶段的个人破产信息。《暂行办法》一是明确个人破产基本信息主动公开,涉及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与相关人员、利害关系人等信息主体敏感信息的个人破产信息,实行依申请公开。二是建立依申请公开信息查询规则。明确依申请公开范围仅限于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利害关系人,并且查阅人只能复制其作为信息主体的信息。三是建立个人破产信息公开审查制度,无论是主动公开还是依申请公开,在公开前都必须严格审查。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个人破产信息,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应当依法处理。四是确定公开时限。个人破产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对债务人的信用判断,如果没有合理的公开时限,不利于债务人的信用修复和经济“再生”。《暂行办法》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结合《个破条例》关于三种破产程序的具体规定,在达到信息公开目的前提下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根据不同情形明确主动公开的个人破产信息时限为1年到3年不等。时限届满或者符合规定条件时,可以申请终止主动公开信息。五是优化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的衔接机制。为落实《个破条例》有关破产欺诈终身追究责任的规定,将终止主动公开的个人破产信息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提供依申请查阅服务。
(三)个人破产信息登记、公开的监管
《暂行办法》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力求在个人破产信息登记、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之间取得平衡。一是建立个人破产信息档案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等要求,在个人破产信息归集、登记、公开的全过程落实保护个人信息相关要求。例如在数据归集环节,《暂行办法》建立个人破产数据归集目录制度,根据破产案件办理的需要合理确定登记的个人破产信息范围。二是建立错误登记信息纠正机制。《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对已公开但存在不完整、不准确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的个人破产信息,应当及时撤回并更正后重新公开;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和机构发现提供的个人破产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应当及时向市破产事务管理署重新提供信息;任何机构和个人发现个人破产信息平台公开的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向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申请更正、补充。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