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破产的债务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在深圳经济特区内居住,并且截至破产申请提起之日已在深圳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6个月。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其持有的到期债权需达到50万元以上。单独持有的到期债权未达到50万元以上的债权人,可以与其他债权人共同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当就债务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深圳经济特区内并且在破产申请提起之日前已在深圳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6个月等提供初步证据。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之日前在深圳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6个月,可以自出现破产原因之日起计算。
(二)债务人可以选择哪种破产程序?
《深圳经济特区破产条例》提供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三种程序选择,债务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提出相应的破产申请。破产清算程序免责考察期限较长、限制行为要求严格,对债务人影响最大。在债务人有偿债能力或未来有稳定可预期收入的情况下,建议债务人优先选择重整或者和解程序,有利于债务人尽快实现经济再生。
(三)个人破产程序的特点
破产清算的特点有:对财产进行全面清理;债务人无财产管理权;对个人信用和营业事务影响最大;行为限制最严格。
重整特点有:以债务人的未来预期收入作为基础;债务人可能实现保留住房或者其他特定财产;债务人经授权可以继续保留营业事务。
和解特点有: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自行协商或委托破产事务管理署、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和解,或者由法院委托和解,达成协议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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