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可保留财产范围有哪些?
(一)在破产清算中:债务人仅可保留基本生活和职业所需的有限财产,如适量现金、衣物、必要的家用电器和文具书籍,其余财产如全部不动产、机动车等均由管理人接管。
(二)在重整中:债务人经授权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将可预期的未来收入作为偿债基础,以实现在破产程序中保留房产等财产。
(三)在和解中:债务人在和解过程中可以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二、债务清偿方式有哪些?
(一)在破产清算中:管理人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通过,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执行。
(二)在重整中: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拟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由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清偿比例不得低于清算状态下的清偿比例,由管理人协助和监督债务人执行。
(三)在和解中: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清理达成和解协议,提交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由债务人自行执行。
三、债务人未来收入如何安排?
(一)在破产清算中:债务人有未来收入的,需申报并由管理人接管分配。
(二)在重整中:重整计划必须包含未来收入的分配方式。
(三)在和解中:由债务人和债权人协商。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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