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何增彦
(二)文书:《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2024)粤03破641号(个137)
(三)受理时间:2024年12月13日
(四)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二、限制消费行为要求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2024)粤03破641号(个137)《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在决定生效期间,何增彦除确因生活和工作需要并经人民法院同意外,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五)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六)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七)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八)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三、限制消费行为期限
债务人限制消费行为决定自人民法院《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至人民法院作出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之日止。
其他信息公开平台: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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