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一)债务人:林子岳
(二)文书:《解除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2021)粤03破232号(个3)
(三)解除时间:2021年9月17日
(四)破产程序: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二、解除限制消费行为
2021年9月1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破232号(个3)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林子岳重整计划,并终结林子岳个人破产重整程序。同时决定解除对林子岳采取的限制消费行为措施。
相关信息可登录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https://birp.szcourt.gov.cn)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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