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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日期:2024-03-29 字号:[大中小] 人工智能朗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