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2〕2753号
申请人蔡耿灿:
你因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深公(交)行罚决字[2022]440300272379521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深圳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审理中,因案情复杂,无法在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经批准,决定依法延长复议期限三十日并于2022年11月14日作出《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深府行复〔2022〕2753号)。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深府行复〔2022〕2753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2年12月21日
(联系人:杨思萌,电话:0755-8305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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