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3〕138、155、201、210、213号
申请人高俊丽:
你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为被申请人,分别于2023年1月11日、2023年1月12日、2023年1月13日、2023年1月14日、2023年1月15日通过“i深圳”APP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主张确认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以及确认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程序严重违法、不履职。深圳市人民政府收到上述复议申请后,于2023年1月18日作出深府行复〔2023〕138、155、201、210、213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深府行复〔2023〕138、155、201、210、213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如对上述《不予受理决定书》不服,可自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3年3月1日
(联系人:张先生,电话:0755-83053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