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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公告

来源: 日期:2023-03-08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深府行复〔2022〕3921号

  申请人邓寒晨

  你不服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于2022年11月22日作出的深公(交)行罚决字〔2022〕440306272831423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深圳市人民政府已于2023年1月3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深府行复〔2022〕3921号),认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违法或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维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作出的深公(交)行罚决字〔2022〕440306272831423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如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2〕3921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3年3月8日

  (联系人:黄先生,电话:0755-8305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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