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3〕740号
申请人高俊丽:
你因不服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深坪府行复〔2023〕19号《不予受理决定书》,以“深圳坪山公安局、深圳坪山区政府”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5日通过“i深圳”APP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深圳市人民政府收到上述复议申请后,于2023年3月10日作出深府行复〔2023〕740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深府行复〔2023〕740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如对《不予受理决定书》不服,可自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3年3月22日
(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755-83053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