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3〕1211号
申请人罗新潮:
2023年4月4日,本机关收到广东省公安厅以邮寄方式转送的《转办函》,附件行政复议申请书等材料共10页。在该复议申请材料中,你称深圳市公安局违反有关法律,联合深圳市康宁医院等单位,伪造精神病材料,对你违法强制医疗等。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你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及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现通知你补正以下事项:一、请明确你的行政复议请求。二、请提供被申请人对你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例如法律文书或者能反映“深圳市公安局违反有关法律,联合深圳市康宁医院等单位,伪造精神病材料,对其强制医疗”等侵害你权益的行为的证据材料。三、请提供你受到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上述材料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补正(请注明“补正”字样,我办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一楼行政复议收案窗口,联系电话:0755-82018000),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视为你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深府行复〔2023〕1211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3年4月28日
(联系人:罗女士,电话:0755-82019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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