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3〕1998号
申请人付梓骏:
你认为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对你关于深圳市思乐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举报(编号:21440300002023031605376235)超过法定期限告知不予立案决定的行为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深圳市人民政府已于2023年9月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深府行复〔2023〕199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对你关于深圳市思乐高有限公司的举报(编号:21440300002023031605376235)超过法定期限告知不予立案决定程序违法。你如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深府行复〔2023〕199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755-82019726)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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