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3〕3732号
申请人梁杰:
你因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华大队于2023年9月12日以《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3091706390607)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深圳市人民政府已于2023年10月31日作出深府行复〔2023〕37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该处罚决定书。你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自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深府行复〔2023〕3732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3年11月21日
(联系人:王女士,电话:0755-8201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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