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3〕4906号
申请人刘心贤:
你以深圳市政法委为被申请人,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条件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但你系对深圳市政法委不服,深圳市政法委不属于行政机关,因此该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11月20日作出深府行复〔2023〕4906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对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你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自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深府行复〔2023〕4906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3年12月8日
(联系人:李先生,咨询电话:0755-82019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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