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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公告

来源: 日期:2023-12-08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深府行复〔2023〕4441号

申请人徐宇明:

  你不服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于2023年10月30日对你作出的编号440303382163103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以其为被申请人,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你的申请材料中并无处罚决定书,经通知补正后,你仍未提交处罚决定书,无法证明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11月14日作出深府行复〔2023〕444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对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你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自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深府行复〔2023〕444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3年12月8日      

  (联系人:李先生,咨询电话:0755-82019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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