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3〕3635号
申请人莫昭隆:
你不服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于2023年9月5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3031075535676),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为被申请人,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深圳市人民政府收到上述复议申请后,于2023年11月24日作出深府行复〔2023〕36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于2023年9月5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403031075535676)违法。你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自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深府行复〔2023〕36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联系人:马女士,电话:0755-82019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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