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行复〔2024〕424号
申请人刘武健:
你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为被申请人,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深圳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1月22日收到申请材料。经审查,你的行政复议申请表述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你补正如下事项:明确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否为被申请人对你关于深圳市国展苑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如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并提供与相关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补正材料应当自你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收文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一楼行政复议收案室,联系电话:0755-82018000;请在补正材料中注明“深府行复〔2024〕424号补正材料”字样)。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视为你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因我室依法采取相关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深府行复〔2024〕424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4年3月11日
(联系人:李思奇,电话0755-82019717)
附件下载: